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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巧解合同纠纷 严防分包“李鬼”
——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武某向S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其分包了A公司中标的某铁路项目的部分工程。工程完工后,A公司未能支付全部工程款,仍欠付工程款、税款、机械费等共计2987950.08元。后武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支付工程款4525000元及机械费、利息,合计5514281.1元。法院追加B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分包关系。同时B公司在庭审中承认武某系借用其公司资质进行施工,武某的个人收款行为均可认为是B公司的行为,并举证双方存在“抽点协议”,以工程款的1%作为管理费。B公司曾向A公司出具委托付款书、收款收据等,要求A公司向武某个人支付工程款。
  【案件处理】
  针对本案,A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
  1.钻研法条,寻求法律支撑。根据有关法律对于实际施工人的界定据理力争,论证武某不构成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不能要求A公司直接支付其工程款,应该严格根据合同相对性向有利害关系的公司主张权利。
  2.紧盯对方,揭露不当行为。A公司发现武某与第三人B公司代理人之间的不寻常往来,并以此为契机,向法院阐明其双方存在恶意诉讼的可能性,坚决否认双方的意见。
  3.收集证据,申请法院取证。积极收集与B公司的全部合同、结算、付款、封账协议、合同终止通知书、B公司资质及授权书等相关证据,并申请法院调取武某的资金往来账户,用以证明工程款项已经多数按照合同支付给B公司,不论武某是否构成实际施工人,A公司均不是责任承担主体。
  经审理法院认为:武某借用B公司资质签订合同并实际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完工,且不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可参照合同履行。武某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主张工程款具有主体资格。A公司在欠付B公司范围内支付工程款897862.58元,B公司支付3660166.05元,驳回武某其他诉讼请求。
  由于二审期间,B公司的代理人陈述与一审认可事实完全违背,依据禁止反言的原则,二审上诉请求并未得到支持。 
  【成功经验】
  1.正确分析案件所涉合同关系。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尤其针对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应当严格界定,防止随意扩大实际施工人的范围,突破合同相对性,增加总包方的义务。加强与法官探讨法律条文的适用及解释,通过沟通法官对适用法条的理解,有针对性地举证并提出答辩意见。
  2.加强案件证据收集的全面性。通过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还原事实真相,确定了公司支付工程款的真实性,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争取得到法院的更多认可。
  3.积极配合法院,加强与法官的沟通。多次提出武某诉求和证据的矛盾之处,以引起法院对武某恶意诉讼行为的注意。在双方证据均欠缺证明力的情况下,争取到法院对A公司证据的认可度,为诉讼结果奠定基础。
  【管理启示】
  1.完善风控制度,增强法律意识。项目管理者对于过程风险意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未能依法合规实施管理,管理过程中存在疏漏。劳务队伍过程管理松散,授权管理人员与现场实际管理人员不相符也未采取相应措施,给所谓的“实际施工人”钻漏洞的机会。法规部作为风险防控、合规审查主责部门,应当不断完善制度,增强全员法律意识,做好日常合规审查、风险预警、风险控制等相关工作。
  2.禁止违法分包,加强合同管理。层层转包、分包行为,给企业经营管理造成风险隐患。本案中,项目部未能及时了解违法转包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导致诉讼过程处于被动局面。同时财务付款手续也仍需完善,针对个人(包括农民工工资)的付款缺少相应的手续和证明。鉴于上述情况,一是要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一旦发现应当终止合同履行,并收集资料、做好清算,追究分包方的违约行为;二是严格财务支付程序,确保“三流一致”,避免财务手续后补或不全,给企业管理带来的隐患。
  3.细化项目管理,严控分包队伍。本案暴露出部分项目管理粗放,资料管理缺乏系统性,造成诉讼过程中因资料缺失处于不利地位。因此,项目部在资料管理上仍需更加细致,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尤其是重要文件的原件。在管理分包队伍方面,一是要严格审查劳务队提交的准入资料、合同、结算资料等,一旦发现劳务队出现多枚公章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尽到合同相对人的审慎义务,避免由此造成损失;二是要避免分包方暗地里有“实际施工人”现象发生,严格区分劳务队管理人员和具体施工人员身份,明确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坚决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相关要求。
  (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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