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发布日期:
表见假象陷迷局 探法求真得破解
——物资买卖合同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张某、李某以A公司某项目部工作人员的身份从B公司购买建材,B公司将建材运至A公司某项目部并经由该项目部工作人员(有张某、李某向法院所提供的工资表名单为证)签收。
  后B公司与张某、李某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无A公司公章,张某、李某签字并捺手印)。张某以个人账户支付了四期款项,尚有部分货款未支付,随后张某仍以项目部工作人员的身份向B公司购买建材。B公司未收到剩余货款遂将张某、李某及A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A公司、张某、李某连带支付剩余货款。 
  【案件处理】
  针对本案,A公司从事实与法律方面作出如下梳理:
  1.深入研究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构成表见代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行为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是无权代理;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疏忽大意造成的。
  2.探究事实真相
  (1)表见代理应当以买卖合同签订时的表象确认,因此即使张某与李某提供了工资表,但工资表显示的日期在买卖合同签订之后,不符合表见代理的认定时间。
  (2)张某、李某二人均非A公司员工,系该项目某劳务公司员工。故其在未持有A公司授权资料与印章的情况下,即以A公司名义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显然是B公司在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前提下的过度信任造成,B公司的行为与其社会经营者角色极不匹配,难以排除双方恶意串通的嫌疑。
  (3)B公司既起诉A公司也起诉张、李二人,这一行为存在认知上的矛盾,如B公司始终认为张、李二人系A公司员工,那么只起诉A公司即可,且其在起诉前从未向A公司主张过货款。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李某以A公司某项目部工作人员的身份从B公司购买建材,B公司将建材运至A公司某项目部并经由A公司某项目部工作人员签收的事实足以构成表见代理,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张某、李某二人的行为代表A公司,其行为后果应由A公司承担,判决A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A公司上诉指出:1.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李二人构成表见代理,A公司承建项目的事实并不能证明A公司就是买方,而签收货物的人究竟是代表张某、李某,还是A公司无法确定。2.B公司无充分理由认定张、李二人构成表见代理。交易时未对张、李二人进行资格审查,也没有在合同签订时确定张、李二人身份的证据,截至起诉前B公司从未向A公司主张过权利,该公司在交易中并非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后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张、李二人承担全部责任,A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管理启示】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出表见代理属于工程项目管理常见的法律风险,为避免企业替他人承担责任,应做到以下几点:
  1.合同签订过程中杜绝非公司人员在合同中签字。在对外签订的租赁、买卖等合同中约定的收货人、联系人等必须为公司人员;需将合同交给合作单位的,应当防范其在合同中签字,避免形成表见代理。
  2.诉讼及其他对外委托中,严禁委托非公司人员。诉讼、投标及其他事宜,需要公司出具委托书的,只能委托公司人员,授权的范围及办理事宜、期限要明确具体。
  3.各公司、项目部对向业主及相关单位报送的资料要进行严格把关。要核实报送资料中相关签字人员的身份,签字人员应与项目报备人员相一致;报送材料中有空白页的,空白页中禁止加盖印章。
  4.工程施工过程中,非公司人员参加监理、业主及相关单位组织的会议的,在签到表、会议纪要等资料中,严禁以公司人员的身份出现,必须明确参会人的身份。
  5.各公司、项目部应建立合同台账,对劳务分包、设备和周转料租赁、物资买卖的履行、收退货、收付款等情况要详细掌握,在收货单、退货单等相关材料中的签字人员要与相对应的合同中约定的人员相一致,严禁非本单位人员以我方名义签字,防止形成表见代理。
  6.各单位、项目部印章管理人员应建立印章管理台账,对需加盖印章的材料认真进行检查,一般应当先签字后盖章,查看是否有非公司人员在相关材料中签字。
  7.各公司、项目管理人员加强对项目报送材料的审核检查,避免协作单位以假章盖章的材料报送业主、监理及进行备案、办理税务发票、在发票上盖章等相关情形的发生。
  8.各公司、项目部应掌握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及协作单位的实力水平,杜绝协作单位私刻印章以项目部及公司名义对外进行融资、借款。
  (郭林东)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 邮编:100036 电话:010-52733290 传真:010-52733290 邮箱:ztljbz@163.com
公司名称:中国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 06002674号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